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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東省省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
發(fā)表時間:2015-01-22 15:06:58 信息類型:地方法規(guī) 閱讀數(shù):39573次
建筑物,環(huán)保、綠化工程,水利防洪工程,交通運輸工程,煤氣工程,電力工程,電信工程,修繕、裝修工程,系統(tǒng)集成,網(wǎng)絡工程,工程監(jiān)理,工程設計。
第四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按以下方式確認和聘請:
(一)符合本辦法第二條,第三條所列條件的專家,可以向廣東省政府采購中心自薦,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專家推薦,并如實填寫《專家登記表》。
(二)省政府采購中心對推薦(自薦)的專家進行審核,或組織有關資深專家評審具備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,錄入采購機構專家?guī)欤l(fā)給《廣東省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》。
(三)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選聘,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。
(四)對已取得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資格的成員,每兩年驗證復審一次,符合條件的輸續(xù)聘手續(xù)。
第五條 《廣東省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證書》只可作為持證人參加本省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的榮譽證書,可接受本級政府采購機構的委托,擔任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或提供相關咨詢服務。
第六條 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人數(shù)為5個以上單數(shù),其中相關專業(yè)的專家不少于成員總數(shù)的三分之二。
第七條 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委員會專家由省政府采購中心本著公平、公正和專業(yè)對口原則,從專家?guī)熘须S機抽取。
第八條 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應依據(jù)自己的學識和能力,只接受并提供自己熟悉專業(yè),能夠勝任的項目開展評審、咨詢服務工作。
第九條 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應以科學、誠實、客觀、公正的態(tài)度進行評審、咨詢活動,在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購機構、用戶單位、供應商或其他機構的干擾,獨立、負責地提出咨詢和評審意見。
第十條 接到采購機構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邀請后,項目評審專家應按時參加。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評審工作,應在評審開始前一日內(nèi)通知采購機構。
第十一條 為保證政府采購的公平、公正,評審委員會專家如遇有下列情況,應自覺提出回避:
(一)本人或直系親屬在評審供應商單位任職;
(二)與擬評審的項目有直接利益關系;
(三)其它應回避的情況。
第十二條 采購機構對受聘參加咨詢、評審的專家,依據(jù)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評審工作實際情況,付給一定數(shù)額的報酬(具體辦法另定)。
第十三條 項目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取消其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資格,收回所發(fā)的證書:
(一)故意損害采購機構、用戶單位和供應商正當權益的;
(二)違反有關廉潔自律規(guī)定,私下接觸參與競爭的供應商或收受有關業(yè)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;
(三)違規(guī)向他人透露有關項目評標情況或其他信息的;
(四)以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形象的其他活動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。
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施。